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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发起部门(单位)组织内部会议集体讨论,经发起部门(单位)分管领导或社区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直接发包给实施单位。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发起部门(单位)采用询价方式确定实施单位。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6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发包;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以上的,进入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梁溪分中心、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国联招标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符合规定的平台公开招标;
1、集中采购目录品目外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发起部门(单位)组织内部会议集体讨论,经街道分管领导或社区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直接发包给实施单位。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发起部门(单位)采用询价方式确定实施单位;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发包;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进入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梁溪分中心、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国联招标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符合规定的平台公开招标。
第七条 应急项目是指因紧急任务、紧急情况,以及抢 险救灾、重大安全隐患和临时性工作需要紧急采购的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应急项目由发起部门(单位)经街道主任办公会议、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同意后,可根据现场处置需要,通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谈判、直接发包等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式确定实施单位。3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急项目,发起部门(单位)提出请示报告并提供紧急情况证明,需经街道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同意;30万元(含)以上的应急项目,发起部门(单位)提出请示报告并提供紧急情况证明,需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
(一)招标办是街道政府(集体)投资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集体)投资项目的招标程序流程制定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制订招标采购项目工作的规章和操作流程;负责汇总和编制年度计划,对服务单位名录信息进行收集、复审,建立招标代理名录和确定审计事务所名录;负责比选招投标代理机构,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对具体项目实施招投标、询价和计算控制价;配合财政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对项目的相关审核工作;指导和配合机关各部门、直属平台、社区、社区下属企业完成工程类、服务类、货物类招标工作,负责区级招投标工程类项目的建设等工作;做好归档管理工作,接收各部门的项目纸质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项目审批文件、会议纪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项目审计表、工程款支付凭证等。
(二)发起部门(单位)负责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提供详细的招标需求(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及初步预算;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定;配合做好招标项目的相关业务工作等;负责控制施工质量,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控制等监管工作;控制投资资金和建设周期;收集、整理项目竣工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收集、整理满足审计要求的项目结算资料,核签审计结果;按合同约定及结算审计报告申请支付各类费用;负责项目资料整理,并报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条项目采购审批。在年度预算内且采购项目经街道集体讨论通过的,1万元(不含)以下,由项目发起部门(单位)组织内部会议集体讨论,经街道分管领导或社区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直接发包给实施单位;1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经街道分管领导或社区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项目发起部门(单位)采用询价方式确定实施单位;5万元(含)以上的,经街道审批流转后,报招标办启动实施采购程序。年度无预算的,经街道党工委讨论通过后,根据采购项目金额,按要求实施采购程序。
工程项目结算价(审定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如因客观需要变更设计内容而增加投资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发起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工程总增加量签证未超过工程合同总价10%(不含)且工程增加总金额未满30万元(不含)的项目,项目责任人在与跟踪审计(如有)、监理(如有)、施工单位商议一致的前提下,经街道分管领导或社区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决定是否变更设计并同时履行相关手续;变更总价超过工程合同总价10%(含)或工程增加总金额超过30万元(含)的项目,发起部门(单位)需提报街道党工委会议进行专题审议通过。
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视情况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工程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其中符合报送区审计局审核要求的工程类项目,需报送区审计局进行跟踪审计;项目投资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实施跟踪审计,根据资金使用性质报送区财政局或区审计局进行跟踪审计,结算审计需报区审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招标采购单位参加评审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采购活动。招标采购的回避制度,是指招标采购工作过程中,参与招标单位中涉及我街道和直属公司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和其他近亲属不得参与招标采购过程中的相关事宜。招标采购代理单位与审计代理单位不得为同一家。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项目指定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的确认由招标办依照抽签的形式在代理名录中抽取,并邀请街道纪工委参与监督,并做好台账工作,填写《招标代理机构抽选记录表》。招投标代理名录的增减必须经过街道主要领导审核确定。